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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方法 |

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方法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78.4-41.061:620.178.7 GB 7751-87 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方法 Test method for storage life of adhesives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胶粘剂的贮存期测定。 2 定义 胶粘剂的贮存期是在一定条件下,胶粘剂仍能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存放时间。 3 原理 本标准通过测量胶粘剂贮存前后的粘度和胶接强度的变化,达到测定贮存期的目的。 4 试样的采取 按胶粘剂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,从刚生产的胶粘剂中取出不少于3kg的样品,分装于容量约为500ml的有盖容器中,密闭待测。(若试样包装小于500ml可不必分装)。 5 仪器设备 5.1 恒温器(室):温度波动范围±2℃。 5.2 容器:有盖的玻璃瓶,塑料瓶或镀锌铁罐。也可用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规格的容器。 5.3 天平:感量为0.19。 6 试验条件 6.1 试样贮存条件:常温为23±2℃(1)),时间由供需方商定。若胶粘剂有特殊要求,则贮存条件可由供需方商定。 6.2 试样测定条件:温度为23±2℃,对湿度敏感的胶粘剂则控制相对湿度为45%~55%。 7 试验步骤 7.1 将密闭待测试样存放于23±2℃的恒温箱中,或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条件存放。 7.2 将其中一个已分装试样的容器,在存放开始时立即置于试样测定条件下,至少停放4h。 7.3 按胶粘剂配制使用说明配制胶粘剂。 7.4 胶粘剂粘度按GB 2794—81《胶粘剂粘度测定方法(旋转粘度计法)》进行测定。 7.5 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备胶接试样,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胶接强度的测定。 7.6 在存放期间,以一定的时间间隔,分别取已分装的试样,按7.2~7.5条进行操作(至少二次)。 8 试验结果 以胶粘剂仍能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最长存放时间,为贮存期的极限值,以时间单位(年、月、日等均可)表示。 采用说明: 1)ASTM D 1337—56 贮存及试验温度为23±1.1 ℃。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: a.试样来源、种类、牌号,批次、制造日期、试验日期; b.配制所用胶粘剂的混合比及固化时间、温度、压力等有关的胶接条件和方法; c.贮存条件:包括温度、时间及所使用的设备和容器的规格; d. 粘度计的型号; e.胶接强度测定所采用的标准, f.胶粘剂存放前后的粘度和胶接强度的数据; g.试验结果; h.其他观察到的可能影响胶粘剂使用性能的现象,诸如结块、凝胶、沉淀、分层、变色等, i.其他需说明事项。 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提出,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U刁口。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申基、张蕴华、刘钱玲、金晟娟。 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D 1337—56(R 1984)《用稠度及胶接强度测定胶粘剂贮存期的试验方法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—03—30批准 1987—12—01实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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